9依公務員服務法規定,有關公務員從事或接受關說、請託、餽贈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公務員不得向下屬推薦特定人員,並不得關說下屬主管事項
(B)公務員不得在執行視察期間,接受當地官員或民眾之餽贈
(C)公務員就其承辦之案件,不得收受任何餽贈
(D)長官與屬官間就與職務無涉之事件,得贈與或收受財物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8), B(10), C(12), D(521), E(0) #1916321
統計: A(18), B(10), C(12), D(521), E(0) #1916321
詳解 (共 5 筆)
#5987438
(A)公務員服務法§15:
公務員對於屬官不得推薦人員,並不得就其主管事件有所關說或請託。
一、本條刪除。
二、本條修正理由,考量現行公務員職缺,除依法申請分發考試及格人員外,應依公務人員陞遷法(以下簡稱陞遷
法)以公平、公正、公開方式辦理內陞或外補作業。茲以第六條及第七條業明定公務員謹慎不得有足以損失公務員名譽及政府信譽之行為,或假借權力,以圖自己或他人之利益。又公務員禁止關說或請託之規定,現行利衝法第十三條、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二點第五款、第十一點及第十二點已有相關規範,故刪除本條規定。
(B)公務員服務法第18條:(修正)
不得利用視察、調查等機會,接受地方官民之招待或餽贈。
一、條次變更;本條依現行條文修正。
二、本條修正理由,公務員本不得利用相關機會,接受招待或餽贈,現行條文第十八條有關「地方官民」僅指地方之公務員及民眾,未能涵蓋本條所欲禁止之範圍,爰予刪除相關文字。
一、本條刪除。
二、本條修正理由,考量現行公務員職缺,除依法申請分發考試及格人員外,應依公務人員陞遷法(以下簡稱陞遷
法)以公平、公正、公開方式辦理內陞或外補作業。茲以第六條及第七條業明定公務員謹慎不得有足以損失公務員名譽及政府信譽之行為,或假借權力,以圖自己或他人之利益。又公務員禁止關說或請託之規定,現行利衝法第十三條、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二點第五款、第十一點及第十二點已有相關規範,故刪除本條規定。
(B)公務員服務法第18條:(修正)
不得利用視察、調查等機會,接受地方官民之招待或餽贈。
NEW第 19 條
公務員執行職務時,遇有涉及本身或其親(家)屬之利害關係者,應依法迴避。
二、本條修正理由,公務員本不得利用相關機會,接受招待或餽贈,現行條文第十八條有關「地方官民」僅指地方之公務員及民眾,未能涵蓋本條所欲禁止之範圍,爰予刪除相關文字。
公務員服務法§16:(修正)
(D)公務員有隸屬關係者,無論涉及職務與否,不得贈受財物。
(C)公務員於所辦事件,不得收受任何餽贈。
NEW第 17 條
公務員不得餽贈長官財物或於所辦事件收受任何餽贈。但符合廉政相關法令規定者,不在此限。
一、條次變更;本條現行條文第一項及第二項合併,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本條修正理由,按本條規範目的,係為避免公務員利用隷屬關係,為自己或他人獲取不當利益。惟基於長官對於所屬公務員工作表現優良、婚喪喜慶、生活突遭困難、因故受災等,可能贈受其財物以達獎勵、救助或慰問之
效,為免上開情形恐有違反現行條文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之虞,故修正為公務員不得餽贈長官財物。
原本答案D變成正確的了,感覺這題可以直接刪掉
一、條次變更;本條現行條文第一項及第二項合併,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本條修正理由,按本條規範目的,係為避免公務員利用隷屬關係,為自己或他人獲取不當利益。惟基於長官對於所屬公務員工作表現優良、婚喪喜慶、生活突遭困難、因故受災等,可能贈受其財物以達獎勵、救助或慰問之
效,為免上開情形恐有違反現行條文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之虞,故修正為公務員不得餽贈長官財物。
原本答案D變成正確的了,感覺這題可以直接刪掉
3
0
#5874037
公務員服務法 111.6.22
公務員不得餽贈長官財物或於所辦事件收受任何餽贈。但符合廉政相關法令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 18 條
公務員不得利用視察、調查等機會,接受招待或餽贈。但符合廉政相關法令規定者,不在此限。
2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