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下列關於承攬契約、委任契約及僱傭契約之敘述,何者正確?
(A)承攬契約或委任契約中之當事人任一方均得隨時終止契約
(B)僱傭契約或承攬契約,均不以完成一定之工作為必要,即可得報酬
(C)僱傭契約或委任契約,若未經僱用人或委任人之同意,均不得將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D)實務上於混合契約之情形,均適用關於承攬之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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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 B(5), C(92), D(11), E(0) #3664097
統計: A(31), B(5), C(92), D(11), E(0) #3664097
詳解 (共 3 筆)
#7327791
僱傭部分:
第 482 條
稱僱傭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
稱僱傭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
第 484 條
僱用人非經受僱人同意,不得將其勞務請求權讓與第三人,受僱人非經僱用人同意,不得使第三人代服勞務。
當事人之一方違反前項規定時,他方得終止契約。
承攬部分:
第 490 條
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
約定由承攬人供給材料者,其材料之價額,推定為報酬之一部。
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
約定由承攬人供給材料者,其材料之價額,推定為報酬之一部。
第 511 條
工作未完成前,定作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應賠償承攬人因契約終止而生之損害。
工作未完成前,定作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應賠償承攬人因契約終止而生之損害。
委任:
第 537 條
受任人應自己處理委任事務。但經委任人之同意或另有習慣或有不得已之事由者,得使第三人代為處理。
受任人應自己處理委任事務。但經委任人之同意或另有習慣或有不得已之事由者,得使第三人代為處理。
第 549 條
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
當事人之一方,於不利於他方之時期終止契約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因非可歸責於該當事人之事由,致不得不終止契約者,不在此限。
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
當事人之一方,於不利於他方之時期終止契約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因非可歸責於該當事人之事由,致不得不終止契約者,不在此限。
混合契約:
第 529 條
關於勞務給付之契約,不屬於法律所定其他契約之種類者,適用關於委任之規定。
關於勞務給付之契約,不屬於法律所定其他契約之種類者,適用關於委任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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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3967
民法§511:定作人之終止契約
工作未完成前,定作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應賠償承攬人因契約終止而生之損害。
民法§549:委任契約之終止~任意終止
1.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
2.當事人之一方,於不利於他方之時期終止契約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因非可歸責於該當事人之事由,致不得不終止契約者,不在此限。
2.當事人之一方,於不利於他方之時期終止契約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因非可歸責於該當事人之事由,致不得不終止契約者,不在此限。
A:承攬契約中只有定作人可隨時終止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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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482:僱傭之定義
稱僱傭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
民法§490:承攬之定義
1.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
2.約定由承攬人供給材料者,其材料之價額,推定為報酬之一部。
2.約定由承攬人供給材料者,其材料之價額,推定為報酬之一部。
B:雇傭契約不以完成特定工作為給付報酬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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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484:勞務之專屬性
1.僱用人非經受僱人同意,不得將其勞務請求權讓與第三人,受僱人非經僱用人同意,不得使第三人代服勞務。
2.當事人之一方違反前項規定時,他方得終止契約。
2.當事人之一方違反前項規定時,他方得終止契約。
民法§537:處理事務之專屬性與複委任
受任人應自己處理委任事務。但經委任人之同意或另有習慣或有不得已之事由者,得使第三人代為處理。
C:正確。原則上契約應由當事人履行,除非僱用人或委任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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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契約:
不屬於民法所規定的典型契約(如買賣、承攬、保證等民法有明確定義與法律效果的契約)。它的內容是由不同典型契約的要素混合,所組成的一個債權契約。
(來源:法律百科)
D:不一定,要看契約的具體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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