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依地方制度法之規定,關於應以自治條例規定之事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法律或自治條例規定應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者
(B)創設、剝奪或限制地方自治團體居民之權利義務者
(C)關於地方自治團體及各級地方行政機關所屬機關之組織者
(D)其他重要事項,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應以自治條例定之者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895), B(623), C(3868), D(503), E(0) #797540
統計: A(895), B(623), C(3868), D(503), E(0) #797540
詳解 (共 10 筆)
#1037031
| 第 28 條 | 下列事項以自治條例定之: 一、法律或自治條例規定應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者。 二、創設、剝奪或限制地方自治團體居民之權利義務者。 三、關於地方自治團體及所營事業機構之組織者。 四、其他重要事項,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應以自治條例定之者。 |
209
1
#1291468
地方自治團體以法律位階的條例定之
地方行政機關以法律位階的法律定之
40
4
#2499069
關於臺北市政府之組織,應以何者定之?
(A)憲法
(B)法律
(C)自治條例
(D)自治規則
編輯私有筆記及自訂標籤
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 104 年 - 104年初等法學大意#18815
答案:C
地方制度法§62:
直轄市政府之組織,由內政部擬訂準則,報行政院核定;各直轄市政府應依準則擬訂組織自治條例,經直轄市議會同意後,報行政院備查;直轄市政府所屬機關及學校之組織規程,由直轄市政府定之。
縣(市)政府之組織,由內政部擬訂準則,報行政院核定;各縣(市)政府應依準則擬訂組織自治條例,經縣(市)議會同意後,報內政部備查;
縣(市)政府所屬機關及學校之組織規程,由縣(市)政府定之。前項縣(市)政府一級單位定名為處,所屬一級機關定名為局,二級單位及所屬一級機關之一級單位除主計、人事及政風機構外,定名為科。但因業務需要所設之派出單位與警察及消防機關之一級單位,得另定名稱。
鄉(鎮、市)公所之組織,由內政部擬訂準則,報行政院核定;各鄉(鎮、市)公所應依準則擬訂組織自治條例,經鄉(鎮、市)民代表會同意後,報縣政府備查。鄉(鎮、市)公所所屬機關之組織規程,由鄉(鎮、市)公所定之。
新設之直轄市政府組織規程,由行政院定之;新設之縣(市)政府組織規程,由內政部定之;新設之鄉(鎮、市)公所組織規程,由縣政府定之。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與其所屬機關及學校之組織準則、規程及組織自治條例,其有關考銓業務事項,不得牴觸中央考銓法規;各權責機關於核定或同意後,應函送考試院備查。
33
1
#3705120
關於地方自治團體及各級地方行政機關所屬機關之組織者(所營事業機構)
11
0
#1654016
請問那 "各級地方行政機關所屬機關之組織" 是要以甚麼規定之呢?
8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