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卷名稱:114年 - 114 地方政府公務特種考試_三等_財稅行政:稅務法規#134684
年份:114年
科目:稅務法規(稅務相關法規)
9 依所得稅法第 24 條之 5 第 3 項規定,營利事業當年度房屋、土地交易損失,應先自當年度適用 相同稅率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中減除,減除不足部分,得自當年度適用不同稅率之房屋、土地 交易所得中減除,減除後尚有未減除餘額部分,下列處理方式何者正確?
(A)可以在未來 3 年扣抵其房地合一交易所得
(B)可以在未來 5 年扣抵其房地合一交易所得
(C)可以在未來 10 年扣抵其房地合一交易所得
(D)可以適用所得稅法第 39 條盈虧互抵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