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供公用事業設施使用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應由各該事業機構依法徵收或購買;
其餘由公用事業設施所屬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依何種方式取得?
(A)徵收、區段徵收、市地重劃
(B)協議價購、公私土地交換、都市更新
(C)都市更新、市地重劃、區段徵收
(D)徵收、協議價購、公私土地交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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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78), B(137), C(372), D(301), E(0) #3025143
統計: A(2978), B(137), C(372), D(301), E(0) #3025143
詳解 (共 6 筆)
#5935017
第 48 條
依本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供公用事業設施之用者,由各該事業機構依法予以徵收或購買;其餘由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依左列方式取得之:
一、徵收。
二、區段徵收。
三、市地重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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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8994
都市計畫法 第48條:
依本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供公用事業設施之用者,由各該事業機構依法予以徵收或購買;其餘由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依左列方式取得之:
一、徵收。
二、區段徵收。
三、市地重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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