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公務員懲戒審判程序中,若懲戒處分牽涉犯罪是否成立者,下列處理方式何者正確?
(A)同一行為在刑事偵查或審判中者,應停止懲戒審理程序
(B)懲戒法院合議庭認有必要時,得裁定於第一審刑事判決前,停止懲戒審理程序
(C)懲戒法院合議庭認有必要時,得裁定於第二審刑事判決前,停止懲戒審理程序
(D)懲戒法院合議庭認有必要時,得裁定於刑事裁判確定前,停止懲戒審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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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80), B(1333), C(94), D(1368), E(0) #2353654
統計: A(480), B(1333), C(94), D(1368), E(0) #2353654
詳解 (共 9 筆)
#4082005
公懲法 第 39 條
同一行為,在刑事偵查或審判中者,不停止審理程序。但懲戒處分牽涉犯
罪是否成立者,懲戒法庭認有必要時,得裁定於第一審刑事判決前,停止
審理程序。
依前項規定停止審理程序之裁定,懲戒法庭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
罪是否成立者,懲戒法庭認有必要時,得裁定於第一審刑事判決前,停止
審理程序。
依前項規定停止審理程序之裁定,懲戒法庭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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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70475
公務員懲戒法第 39 條
同一行為,在刑事偵查或審判中者,不停止審理程序。但懲戒處分牽涉犯
罪是否成立者,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認有必要時,得裁定於第一審刑
事判決前,停止審理程序。
罪是否成立者,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認有必要時,得裁定於第一審刑
事判決前,停止審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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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99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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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48867
同一行為,在刑事偵查或審判中者,不停止審理程序。但懲戒處分牽涉犯罪是否成立者,懲戒法庭認有必要時,得裁定於第一審刑事判決前,停止審理程序。
依前項規定停止審理程序之裁定,懲戒法庭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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