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有關送達事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送達不合法,原告未到庭,法院得依被告主張為一造辯論判決
(B)被告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法院得依原告聲請為公示送達
(C)法院書記官不得自為送達
(D)對於在監所人為送達者,得將文書交付其家屬以為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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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5), B(2093), C(101), D(61), E(0) #145573

詳解 (共 8 筆)

#1414995
(A)送達不合法,原告未到庭,法院得依被告主張為一造辯論判決  → (X)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前條聲請,並延展辯論期日:一、不到場之當事人於相當時期合法之通知者(民訴§386) (B)被告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法院得依原告聲請為公示送達  →  (O)(民訴§149)
(C)法院書記官得自為送達  → (X) 法院書記官,得於法院內,將文書付與應受送達人,以為送達。(民訴§126) (D)對於在監所人為送達者,得將文書交付其家屬以為送達  → (X) 對於在監所人為送達者,應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民訴§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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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6517
不能ㄧ造辯論的情形~民訴386條: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前條聲請,並延展辯論期日:一、不到場之當事人未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者。 二、當事人之不到場,可認為係因天災或其他正當理由者。 三、到場之當事人於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不能為必要之證明者。 四、到場之當事人所提出之聲明、事實或證據,未於相當時期通知他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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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660
第 126 條   法院書記官,得於法院內,將文書付與應受送達人,以為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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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439
130.149.3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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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6361
(A)送達要合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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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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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5121
第 130 條(對在監所人之送達)
對於在監所人為送達者,應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
第 149 條(聲請或職權公示送達之事由)
①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受訴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
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
二、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而無效者。
三、於外國為送達,不能依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條規定辦理 而無效者。
②駁回前項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
③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如無人為公示送達之聲請者,受訴法院為避免訴訟遲延認有必 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④原告或曾受送達之被告變更其送達之處所,而不向受訴法院陳明,致有第一項第一款 之情形者,受訴法院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第 385 條(一造辯論判決)
①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不到場之當事人,經再次通知而仍不到場者,並得依職權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②前項規定,於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言詞辯論期日,共同訴 訟人中一人到場時,亦適用之。
③如以前已為辯論或證據調查或未到場人有準備書狀之陳述者,為前項判決時,應斟酌 之;未到場人以前聲明證據,其必要者,並應調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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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389
請問A選項要怎麼改才正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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