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甲於公車上竊取乙之錢包後,發現其中有信用卡一張,甲持該卡至加油站,以感應方式自助刷卡加油。 請問甲構成何罪?
(A)刑法第 339 條之 1 收費設備詐欺罪
(B)刑法第 339 條之 2 付款設備詐欺罪
(C)刑法第 339 條普通詐欺罪
(D)刑法第 210 條偽造文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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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7), B(266), C(17), D(8), E(0) #1491284

詳解 (共 6 筆)

#2372833

339 條之 1 收費設備詐欺罪 

收費設備 如 繳費機 投幣式按摩機 等由使用人積極做出行為

339 條之 2 付款設備詐欺罪 

付款設備 如 ATM  由機器做出 吐錢積極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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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9794
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4023號判決刑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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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9808
最高法院89年度臺非字第388號判決按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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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9827
拾獲信用卡盜刷 男子恐涉詐欺、侵占遺失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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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98072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販賣機)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ATM)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而取得他人之財產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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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82257
這題目跟答案有問題
339-1不正方法利用收費設備取財罪
是認卡不認人
就算是利用竊取的“真卡”去消費並不構成此法
除非是用“偽卡”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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