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甲為一公開發行公司之董事,以下關於其股份設質的描述,何者正確?
(A)甲選任時持股 1 萬股,任期中買進 1 萬股,設質 2 萬股,股東會時甲得行使表決權之股數為 1 萬 5 千股
(B)甲選任時並未持有公司股份,任期中買進 1 萬股,並全數設質,股東會時甲得行使表決權之股數
為 5 千股
(C)甲選任時持股 1 萬股,任期中未買進,設質 6 千股,股東會時甲之持股應算入已發行之股份總數以
及得行使表決權的股份均為 1 千股
(D)有關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持股設質表決權受限制的規定,於監察人並無準用代號: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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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8), B(31), C(14), D(32), E(0) #686784
統計: A(128), B(31), C(14), D(32), E(0) #686784
詳解 (共 3 筆)
#1081321
第一百九十七條 之一 第2項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以股份設定質權超過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二分之一時,
其超過之股份不得行使表決權,不算入已出席股東之表決權數。
所以
(A)甲設質2萬股,超過其選任當時所持有1萬股的二分之一,超過部分不得行使表決權,即1萬股乘以二分之一
等於5000股,超過5000股的部分不得行使表決權,不算入已出席股東之表決權股數。
甲的表決權股數:5千股+任期中買進的1萬股=1萬5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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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47811
(D)監察人第227條準用第197-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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