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甲為外國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並且每年合計有 183 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 3 年以上,除具備國
籍法第 3 條一般歸化要件以外,並符合同法第 4 條何種情形,甲亦得申請歸化?
(A)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
(B)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
(C)年滿 20 歲並依中華民國法律及其本國法律均有行為能力
(D)生活保障無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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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52), B(180), C(179), D(89), E(0) #1402372
統計: A(1152), B(180), C(179), D(89), E(0) #1402372
詳解 (共 2 筆)
#1490011
國籍法§4之各款資格
一、配偶
二、父或母現為或曾為中華民國國民
三、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養子女
四、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A)
BCD皆為§3之各款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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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61494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具備前條第一項第二款
至第五款要件,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
留之事實繼續三年以上,並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亦得申請歸化:
一、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配偶,不須符合前條第一項第四款。
二、為中華民國國民配偶,因受家庭暴力離婚且未再婚;或其配偶死亡後
未再婚且有事實足認與其亡故配偶之親屬仍有往來,但與其亡故配偶
婚姻關係已存續二年以上者,不受與親屬仍有往來之限制。
三、對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之中華民國國籍子女,有扶養事實、
行使負擔權利義務或會面交往。
四、父或母現為或曾為中華民國國民。
五、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養子女。 六、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
七、為中華民國國民之監護人或輔助人。
至第五款要件,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
留之事實繼續三年以上,並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亦得申請歸化:
一、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配偶,不須符合前條第一項第四款。
二、為中華民國國民配偶,因受家庭暴力離婚且未再婚;或其配偶死亡後
未再婚且有事實足認與其亡故配偶之親屬仍有往來,但與其亡故配偶
婚姻關係已存續二年以上者,不受與親屬仍有往來之限制。
三、對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之中華民國國籍子女,有扶養事實、
行使負擔權利義務或會面交往。
四、父或母現為或曾為中華民國國民。
五、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養子女。 六、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
七、為中華民國國民之監護人或輔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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