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關於立法院對預算案之審議,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司法院大法官認為預算案通過後,其性質為措施性法律
(B)預算案之審議,不得逐條逐句增刪修改
(C)預算案之審議,須經三讀程序
(D)立法院對預算案,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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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5), B(805), C(338), D(6724), E(0) #1609329
統計: A(285), B(805), C(338), D(6724), E(0) #1609329
詳解 (共 9 筆)
#2316383
依其成文或不成文之議事規則規定,有應經三讀程序者(如法律案及預算案(C)),有僅須二讀者(法律案、預算案以外之議案)。
預算案實質上為行政行為之一種,但基於民主憲政之原理,預算案又必須由立法機關審議通過而具有法律之形式,故有稱之為措施性法律(A)。
立法機關審議預算案具有批准行政措施即年度施政計畫之性質,其審議方式自不得比照法律案作逐條逐句之增刪修改(B),而對各機關所編列預算之數額,在款項目節間移動增減並追加或削減原預算之項目,實質上變動施政計畫之內容,造成政策成敗無所歸屬,政治責任難予釐清之結果,有違立法權與行政權分立之憲政原理。
憲法第七十條規定:「立法院對行政院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D)
資料來源: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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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51564
「措施性法律」又稱「權宜性法律」
是為了解決某種特殊狀態或因應暫存之問題所訂立之法律,其係針對特定之事務,而非針對個人所訂之權宜性措施性法律,此在目前憲法中並非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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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86453
三讀:法律案 預算案 (三度發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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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73944
(B) 預算案之審議,不得逐條逐句增刪修改
原來可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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