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關於裁判離婚之事由,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生死不明已逾 1 年
(B)夫妻之一方曾經有惡意遺棄他方之情事
(C)因過失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 6 個月確定
(D)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直系親屬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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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3), B(168), C(73), D(979), E(0) #941578
統計: A(53), B(168), C(73), D(979), E(0) #941578
詳解 (共 3 筆)
#1163342
| 民法第1052條《 判決離婚之事由》 |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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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3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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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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