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關於裁判離婚之事由,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生死不明已逾 1 年
(B)夫妻之一方曾經有惡意遺棄他方之情事
(C)因過失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 6 個月確定
(D)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直系親屬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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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3), B(168), C(73), D(979), E(0) #941578

詳解 (共 3 筆)

#1163342
民法第1052條《 判決離婚之事由》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 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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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3174

第 1052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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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61286
A)生死不明已逾 3 年 (B)夫妻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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