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大法官解釋認為公職人員之定期改選,係為反映民意,貫徹民主憲政之途徑。下列何種任期制度與上述意旨無關?
(A)總統、副總統之任期為 4 年
(B)司法院大法官任期 8 年
(C)立法院立法委員任期 4 年
(D)直轄市政府市長任期 4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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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4), B(3935), C(122), D(65), E(0) #3143850

詳解 (共 6 筆)

#5953517
(B) 司法院大法官任期 8 年→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並非選舉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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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47747
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起實施,不適用憲法第七十九條之規定。司法院大法官除法官轉任者外,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一條及有關法官終身職待遇之規定。
司法院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但並為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總統提名之大法官,其中八位大法官,含院長、副院長,任期四年,其餘大法官任期為八年,不適用前項任期之規定。
司法院大法官,除依憲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外,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
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為違憲
司法院所提出之年度司法概算,行政院不得刪減,但得加註意見,編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送立法院審議。
 
政黨之目的或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主管機關(內政部)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政黨解散之判決。

參考法條:憲法訴訟法第7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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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司法院大法官任期 8 年 由總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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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立委、市長這些職位是透過定期改選來反映民意,貫徹民主原則。
司法院大法官則是為了保障司法獨立而設計長任期、不得連任,避免他們受到政治壓力影響,因此與「反映民意、定期改選」的意旨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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