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所定「關係人」範圍,下列何者屬之?
(A)共同生活之家屬
(B)三親等以內親屬
(C)信託財產之委託人
(D)離婚之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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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47), B(1017), C(494), D(444), E(0) #2994836
統計: A(1947), B(1017), C(494), D(444), E(0) #2994836
詳解 (共 10 筆)
#5608929
本法所定公職人員之關係人,其範圍如下:
一、公職人員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A)(D)
二、公職人員之二親等以內親屬。(B)
三、公職人員或其配偶信託財產之受託人。但依法辦理強制信託時,不在此限。(C)
四、公職人員、第一款與第二款所列人員擔任負責人、董事、獨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相類似職務之營利事業、非營利之法人及非法人團體。但屬政府或公股指派、遴聘代表或由政府聘任者,不包括之。
五、經公職人員進用之機要人員。
六、各級民意代表之助理。
前項第六款所稱之助理指各級民意代表之公費助理、其加入助理工會之助理及其他受其指揮監督之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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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54891
我跟行政程序法的利益迴避搞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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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80032
C
改成是 信託財產之"受"託人,才對
題目是 信託財產委託人(就是公職人員本人或其配偶 ),不是關係人(需迴避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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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68975
以法科的考題來說B也是錯的
沒有那種「法條寫二等親,所以三等親也包含在內」的正確答案
用這種常識、聯想寫法學科目一定錯到咪咪茂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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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一個字都不行,何況是數字的不同
這種硬要考法律,答案認知還故意不一樣
根本只會混淆考生,只想考倒考生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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