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聲請人、受裁定人或入出國及移民署對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所為收容聲請事件之裁定不服者,應於裁定送達後X日內抗告於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X填入
(A)5日
(B)10日
(C)15日
(D)20日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424), B(535), C(89), D(113), E(0) #1522981

詳解 (共 2 筆)

#3422603
行政訴訟法237-16條

聲請人、受裁定人或入出國及移民署對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所為收容聲請事件之裁定不服者,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抗告於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

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不得再為抗告。

抗告程序,除依前項規定外,準用第四編之規定。

收容聲請事件之裁定已確定,而有第二百七十三條之情形者,得準用第五編之規定,聲請再審。
30
0
#1616856
第237-16條 聲請人、受裁定人或入出...
(共 156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3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