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下列哪一項不是目前我國各縣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之功能?
(A)特殊教育學生之權益申訴
(B)特殊教育學生之障礙類別鑑定
(C)安置特殊教育學生就讀於普通班
(D)延長特殊教育學生之就學年限
統計: A(3523), B(359), C(337), D(646), E(0) #37861
詳解 (共 10 筆)
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服務辦法
第四條
各級主管機關為處理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案件,應設特殊教育學生申訴評議會(以下簡稱特教學生申評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由機關首長遴聘特殊教育學者專家、教育行政人員、學校行政人員、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同級教師組織代表、特殊教育家長團體代表、法律及心理學者專家擔任。
前項特教學生申評會委員中,教育行政人員及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人數合計不得超過半數,任一性別委員應佔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第五條
各級學校為處理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案件,除特殊教育學校準用前條規定辦理外,應由學校原設立之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中,增聘特殊教育學者專家、特殊教育家長團體代表或其他特殊教育專業人員擔任委員。
※上述兩條內容有些許不一樣喔!!!
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服務辦法 ( 民國 100 年 02 月 08 日 修正 ) 第 二 條 特殊教育學生或其監護人、法定代理人對鑑定、安置及輔導有爭議時,得於收到通知書之次日起二十日內,向主管機關提起申訴。 四 條 各級主管機關為處理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案件,應設特殊教育學生申訴評議會(以下簡稱特教學生申評會) |
民國 100 年 02 月 08 日
| 第 1 條 |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
| 第 2 條 | 特殊教育學生或其監護人、法定代理人對鑑定、安置及輔導有爭議時,得 於收到通知書之次日起二十日內,向主管機關提起申訴。 | |
| 第 3 條 | 特殊教育學生或其監護人、法定代理人於學生學習、輔導、支持服務或其 他學習權益受損時,得向學校提起申訴。 | |
| 第 4 條 | 各級主管機關為處理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案件,應設特殊教育學生申訴評議 會(以下簡稱特教學生申評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由機關首長遴 聘特殊教育學者專家、教育行政人員、學校行政人員、特殊教育相關專業 人員、同級教師組織代表、特殊教育家長團體代表、法律及心理學者專家 擔任。 前項特教學生申評會委員中,教育行政人員及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人數合計 不得超過半數,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 |
| 第 5 條 | 各級學校為處理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案件,除特殊教育學校準用前條規定辦 理外,應由學校原設立之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中,增聘特殊教育學者專家 、特殊教育家長團體代表或其他特殊教育專業人員擔任委員。 | |
| 第 6 條 | 各級主管機關及各級學校處理特殊教育學生申訴事宜,應依學生個別或家 庭需求提供相關輔具及支持服務,並得指派專人協助。 | |
| 第 7 條 | 有關申訴案件之受理、特教學生申評會委員之出席、職務解除及補聘、會 議出席及決議、迴避事項、會議舉行之方式、評議之作成與保密、評議決 定前之學生權益保障、評議決定書送達及評議決定後應遵循事項等相關規 定,準用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處理學生申訴案件實施辦法第六條 至第十四條規定。 | |
| 第 8 條 | 各級主管機關及各級學校完成評議後,應將評議決定書送達申訴人,各級 學校並應同時將評議決定書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 | |
| 第 9 條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特殊教育學生的權益申訴是要找各級學校中設置的『特殊教育學生申訴評議會(簡稱特教學生申評會』,而不是特殊教育諮詢會唷!
特推會是各級學校為校內有身心障礙學生而開設
申訴管道是3F所說,特殊教育諮詢委員會
(A) 依據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服務辦法(100. 02. 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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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學生或其監護人、法定代理人對鑑定、安置及輔導有爭議時,得於收到通知書之次日起二十日內,向主管機關提起申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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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學生或其監護人、法定代理人於學生學習、輔導、支持服務或其他學習權益受損時,得向學校提起申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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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主管機關為處理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案件,應設特殊教育學生申訴評議會(以下簡稱特教學生申評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由機關首長遴聘特殊教育學者專家、教育行政人員、學校行政人員、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同級教師組織代表、特殊教育家長團體代表、法律及心理學者專家擔任。 前項特教學生申評會委員中,教育行政人員及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人數合計不得超過半數,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
1. 特殊教育學生或其監護人、法定代理人於學生學習、輔導、支持服務或其他學習權益受損時,得向學校提起申訴。
2. 特殊教育學生或其監護人、法定代理人對鑑定、安置及輔導有爭議時,得於收到通知書之次日起二十日內,向主管機關提起申訴。
3. 各級主管機關為處理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案件,應設特殊教育學生申訴評議會(以下簡稱特教學生申評會)
(D) 依據 特殊教育學生調整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實施辦法(10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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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得依其身心發展狀況、學習需要及其意願,向學校申請延長修業年限;學生未成年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 前項申請,國民中小學應報鑑輔會鑑定及主管機關核定後,通知申請人。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應經學校審核後,通知申請人。 |
另外,依據 特殊教育法(102.1.23) 第6條 鑑輔會現在名為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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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主管機關應設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遴聘學者專家、教育行政人員、學校行政人員、同級教師組織代表、家長代表、專業人員、相關機關(構)及團體代表,辦理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重新安置、輔導等事宜;其實施方法、程序、期程、相關資源配置,與運作方式之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鑑輔會成員中,教育行政人員及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人數合計不得超過半數,單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各該主管機關辦理身心障礙學生鑑定及安置工作召開會議時,應通知有關之學生家長列席,該家長並得邀請相關專業人員列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