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下列關於債務不履行的敘述,何者錯誤?
(A)因可歸責於債務人的事由,致給付不 能,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
(B)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的事由,致給付不能,債務人 免給付義務
(C)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的事由,致未為給付,債務人應負遲延責任
(D)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的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 地規定行使其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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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 B(148), C(945), D(49), E(0) #816566

詳解 (共 2 筆)

#1079644
(C)第 230 條
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未為給付者,債務人"不"負遲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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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80922
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未為給付者,債務人不負遲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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