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中華郵政公司於履行補償後,發現原寄郵件之全部或一部時,應通知受領補償者,得於收到通知之日起多久內,退還補償金之全部或一部,請求交付該項發現之原寄郵件? 
(A)一個月 
(B)三個月 
(C)六個月 
(D)九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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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45), B(9940), C(1172), D(10), E(0) #173045

詳解 (共 5 筆)

#1115318
意思是說:原本郵局遺失顧客郵件,顧客要求賠償並郵局已支付賠償的一部分或全部,後,郵局找到遺失的郵件,會通知顧客將已賠償的金額一部分或全部歸還並取回遺失的信件,時間在收到通知後三個月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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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9934
第三十三條 中華郵政公司於履行補償後,發現原寄郵件之全部或一部時,應通知受領補償者,得於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退還補償金之全部或一部,請求交付該項發現之原寄郵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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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92501

郵政法 補償整理

1. 資格:

第二十九條 包快支架(包裹/快捷/報值/保價)全部或一部遺失、被竊或毀損 / 各類掛號全部遺失或被竊

第三十條     收件人求償權: 寄件人授與求償/收受部分,聲明保留求償權 

2. 受領補償權:

第三十三條 發現原寄郵件: 應通知受領補償者,得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

第三十四條 補償請求權:交寄之日起,逾六個月—>曾查詢該郵件,已經請求補償論

第三十五條 補償金請求權: 應受領補償人收到通知之日起,逾五年

3. 不得請求補償:

第三十一條 郵件性質或瑕疵、天災事變(保價—>戰事)、依該國之法規、禁寄物品或不得遞送物品、未妥為封裝,經告知未改善、收件人無異議接受

第三十二條 郵件封面無破裂痕跡,重量亦未減少或因性質減少者,不得以毀損論 / 因時間關係或市價變動,不得以損失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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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0721
第三十三條

中華郵政公司於履行補償後,發現原寄郵件之全部或一部時,應通知受領補償者,於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得於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退還補償金之全部或一部,請求交付該項發現之原寄郵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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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81330
並請求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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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194042
未解鎖
法規名稱:郵政法  修正日期:民國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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