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依「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應向其申報相 關交易資訊之機構,不包括下列何者?
(A)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B)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C)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D)中央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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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6), B(235), C(283), D(2005), E(0) #3171133

詳解 (共 2 筆)

#5970525

根據「中央銀行法」之規定,中央銀行之經營目標為促進金融穩定、健全銀行業務、維護對內及對外幣值之穩定,以及在上述目標範圍內,協助經濟發展。

並不包括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 

只要商品沒有干涉到「匯率或利率」「新台幣」有關的就不需要主動向央行申報。

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
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於主管機關
指定之本國銀行國外分行亦適用之。
第 20 條
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應向本會及本會指定之機構申報交易資訊。
銀行應依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以下稱聯徵中心)規定之作業規範
向該中心報送客戶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額度等相關資訊。
銀行核給或展延非屬專業機構投資人之客戶衍生性金融商品額度時,應請
客戶提供與其他金融機構承作衍生性金融商品之額度或透過聯徵中心查詢
第 36 條
銀行辦理臺股股權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其得連結之標的範圍,應與證券
商從事臺股股權衍生性金融商品及臺股股權結構型商品業務交易得連結之
標的相同。
銀行辦理前項商品應向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申報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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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49635
第20條1. 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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