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依主管機關規定,銀行對同一法人之無擔保授信總餘額,不得超過各該銀行淨值之多少百分比?
(A)3%
(B)5%
(C)10%
(D)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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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8), B(972), C(250), D(211), E(0) #1575211
統計: A(118), B(972), C(250), D(211), E(0) #1575211
詳解 (共 6 筆)
#4328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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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擔保授信 |
擔保授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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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 |
1%之銀行淨值 |
3%之銀行淨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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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 |
5%之銀行淨值 |
15%之銀行淨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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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係人 |
10%之銀行淨值 |
40%之銀行淨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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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係人之自然人 |
2%之銀行淨值 |
6%之銀行淨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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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係企業 |
15%之銀行淨值 |
40%之銀行淨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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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03711
一 銀行法第三十三條之三第一項對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
之授信限額規定如下:
(一) 銀行對同一自然人之授信總餘額,不得超過各該銀行淨值百分之三
,其中無擔保授信總餘額不得超過各該銀行淨值百分之一。
(二) 銀行對同一法人之授信總餘額,不得超過各該銀行淨值百分之十五
,其中無擔保授信總餘額不得超過各該銀行淨值百分之五。
(三) 銀行對同一公營事業之授信總餘額,不受前項規定比率之限制,但
不得超過各該銀行之淨值。
(四) 銀行對同一關係人之授信總餘額,不得超過各該銀行淨值百分之四
十,其中對自然人之授信,不得超過各該銀行淨值百分之六;對同
一關係人之無擔保授信總餘額不得超過各該銀行淨值百分之十,其
中對自然人之無擔保授信,不得超過各該銀行淨值百分之二。但對
公營事業之授信不予併計。
(五) 銀行對同一關係企業之授信總餘額不得超過各該銀行淨值百分之四
十,其中無擔保授信總餘額不得超過各該銀行淨值之百分之十五。
但對公營事業之授信不予併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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