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依據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之規定,非屬慢性病連續處方箋之藥品處方箋,如未遇有例假日,應於開立之日起
算幾日內調劑該處方箋?
(A)一
(B)三
(C)五
(D)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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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 B(2762), C(53), D(321), E(0) #3131076
統計: A(23), B(2762), C(53), D(321), E(0) #3131076
詳解 (共 7 筆)
#5981778
一般籤
可調劑天數:7天
調劑期限:3天
慢籤
張數:最多3張
可調劑天數:一張最多30天,最多90天
調劑期限:上一次取藥日+調劑天數-10~最後一次取藥之後,預計會吃完的那一天。可能自開立日期以來超過9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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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69705
【處方箋開立】
一般箋:3天內調,可開7天藥量(國考112-2、111-1)
慢箋:可一次給30天藥量,領藥時間為上次屆期10天前日內(就忘掉也還是可以領啦)(國考113-1)、應分次調劑(國考113-2)
腹膜透析使用之透析液:可一次給31天
ex. 開慢箋:1/1領第一次藥,醫生開藥28天,吃最後一天是1/28,所以從1/19開始可以領第二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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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97947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
第 23 條
1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交付處方後,保險對象應於下列期間內向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預約排程或接受醫療服務,逾期後,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不得受理排程或提供醫療服務:
一、排程檢驗、檢查處方:自開立之日起算一百八十日。
二、排程復健治療處方:自開立之日起算三十日。
三、慢性病連續處方箋:末次調劑之用藥末日。
四、其他門診處方及藥品處方箋:自開立之日起算三日。
2 前項期間遇有末日為例假日者,順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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