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傷害致死,為:
(A)實害犯
(B)具體危險犯
(C)抽像危險犯
(D)舉動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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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376), B(878), C(185), D(203), E(2) #136166

詳解 (共 10 筆)

#129627
這是學理上的說法,並非法條內容:
實害犯也稱侵害犯、結果犯,指行為須對於法益造成客觀可見之侵害後果,而後始能成立之犯罪,如殺人罪、強盜罪、傷害罪等均屬之。
 
第 277 條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題「傷害致死」就是指傷害罪,也是加重結果犯,即加重結果(重傷或死亡)和行為人的(輕)傷害犯行間,具有因果觀聯為必要。以下套用學理來說明:
傷害致死的行為對於個人生命法益造成客觀可見之死亡結果,而後成立之犯罪。
 
簡單的說:實際上造成侵害的結果(人已死亡)出現就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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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6075
一、依據客體受侵害的程度為區分標準,可將犯罪區分為2種
(一)實害犯
 行為對客體,需造成 客觀可見之損害結果,才成立犯罪之類型
(二)危險犯
行為對客體,僅需引起 危險狀態 ,無待實害結果發生,便成立犯罪
之類型
二、依據前述之危險狀態來區分,又可分為具體危險犯以及抽象危險犯
(一)具體危險犯
1.將危險狀態作為構成要件要素之一
2.承上,是故法官需就各案逐一檢視,該行為引起的危險狀態是否與
   實害,具密接可能性,肯定時始能成立犯罪,否定時則不符構成要
   件,無罪
3.本質上屬結果犯
4.舉例:我國刑法公共危險罪章中,含「致生公共危險者」之字樣,
皆屬之
  (二)抽象危險犯
 1.危險狀態非構成要件要素,僅為入罪化的理由,該類犯罪是累積了
   無數的經驗,由立法者直接認定,「某行為必定附隨典型危險性」
2.承上,是故,法官無須就各案檢視,該行為造成的危險狀態與實害
    受否具密接可能性,直要做了該行為,便成立犯罪
 3.本質上屬行為犯
4.舉例§173第一項、第二項
三、結論
   (一)須注意的是以危險狀態來區分具體、抽象危險犯,並不等於以
   「危險所造成的損害可能性高低」,來區分2者,簡單說,抽象
    危險犯所造成的損害可能性,未必高於具體危險犯,僅是因為
    他伴隨典型危險,所以無待法官認定,便處罰之
   (二)我國遺棄罪的定性,究屬抽象或具體危險犯,目前尚無定論...
   ........................................................(加分的,寫不寫都OK
    內容自己找吧!)
  • 2012-02-19 08:07:42 補充

    講白話一點

    實害犯 → 發生實害
    具體危險犯 → 該危險與實害具接密可能性,才成立犯罪
    抽象危險犯 → 該危險,不管與實害具不具接密可能性,只要引起危險,
    就成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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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8682
舉動犯就是行為犯 也稱為形式犯

意思就是一有此行為就犯罪了

例如侵入住宅罪 侵入就是侵入 沒有什麼侵入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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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8985

1.抽象危險犯:係指立法者依據生活經驗,對重要法益易生實害的行為,約定為犯罪行為,以規範人民不要為之。構成要件本身以一定的行為方式為要素,犯罪之成立與實際上是否出現危險無關。只要為構成要件所規定的特定行為,犯罪即可成立,法官並無須在個案上判斷實際有無危險,因不須有危險結果的出現,一般亦將之歸類為行為犯。

2.具體危險犯:係指構成要件本身除了規定一定之行為方式外,並以現實上發生一定之危險為要件,此一要件是一構成要件要素,法官必須在具體個案中認定危險狀態是否已經出現,因為具體危險犯須在客觀上出現「危險」的結果,因此將之歸類為結果犯。

 

http://tw.myblog.yahoo.com/andwer1972.tw/article?mid=-2&next=37333&l=a&fid=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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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25098

舉動犯行為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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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5800
感謝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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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5500
那有人可以解釋"舉動犯"嗎???是指"行為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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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9140
嗯~懂了!!!感謝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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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959


是刑法ㄉ那一條ㄋ

傷腦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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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83925
題目:傷害「致」死,為: 一開始選B,...
(共 330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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