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共同作業時,原事業單位應採取之必要措施為:
(A)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規劃及督導工作
(B)辦理所有法訂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C)工作聯繫與調整
(D)品質查驗及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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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7), B(60), C(153), D(9), E(0) #28919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