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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學測,指考)模擬考◆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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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 - 107學年度臺北區高級中學 指定科目第二次模擬考試 公民與社會考科(命題範圍:第一冊~選修下冊)#99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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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
108年 - 107學年度臺北區高級中學 指定科目第二次模擬考試 公民與社會考科(命題範圍:第一冊~選修下冊)#99375 |
科目:
高中(學測,指考)模擬考◆社會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
108年 - 107學年度臺北區高級中學 指定科目第二次模擬考試 公民與社會考科(命題範圍:第一冊~選修下冊)#99375
年份:
108年
科目:
高中(學測,指考)模擬考◆社會
9. 《憲法》第23條規定「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國家為了增進「公共利益」以法律限制人民權利,下列作為何者即屬之?
(A) 政府制定維護社會安寧之法律,若人民深夜喧鬧,將依法處罰
(B) 若於機場散布不實假炸彈訊息,影響飛航安全,將會移送法辦
(C) 結夥搶劫犯案之凶嫌經過法院三審定讞之後,其必須入獄服刑
(D) 當空氣汙染達到危害心肺健康等級時,地方政府宣布停班停課
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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