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依「證券交易法」之規定,僅提供內部消息而未從事內線交易者,應負下列何項之責任?
(A)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B)與消息受領者從事內線交易者負民事連帶賠償責任
(C)選項AB之刑事、民事責任皆有
(D)無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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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 B(510), C(277), D(18), E(0) #2034603

詳解 (共 2 筆)

#3564336
內線交易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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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72173

證券交易法 第157-1條

一、該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依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受
指定代表行使職務之自然人。
二、持有該公司之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
三、基於職業或控制關係獲悉消息之人。
四、喪失前三款身分後,未滿六個月者。
五、從前四款所列之人獲悉消息之人。

第一項第五款之人,對於前項損害賠償,應與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提供
消息之人,負連帶賠償責任
。但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提供消息之人有正
當理由相信消息已公開者,不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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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4526790
未解鎖
內線交易賠償義務人:董監經理人、持股>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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