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之被告經檢察官或法院訊問後,認無羈押之必要,而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釋放者,對被害人、目睹家 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得附下列一款命被告遵守,下列何者為非?
(A)命相對人遠離其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或其他經常出入之特定場所特定距離
(B)遷出住居所之縣市
(C)禁止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D)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55), B(1430), C(18), D(43), E(0) #1772226

詳解 (共 1 筆)

#2807555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十一條(無羈押必要之被告得附條件命其遵守):

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之被告經檢察官或法院訊問後,認無羈押之必要,而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釋放者,對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得附下列一款或數款條件命被告遵守: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D)

二、禁止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C)

三、遷出住居所。(B應修正如此條)

四、命相對人遠離其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或其他經常出入之特定場所特定距離。(A)

五、其他保護安全之事項。

前項所附條件有效期間自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釋放時起生效,至刑事訴訟終結時為止,最長不得逾一年。檢察官或法院得依當事人之聲請或依職權撤銷或變更依第一項規定所附之條件。


引用自 家庭暴力防治法


25
0

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783110
未解鎖
暫時保護令可以包括下列內容: (1) ...
(共 1375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3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