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托運人所托運之散裝貨物,沒列在IMSBC Code附錄1中,但可能有IMSBC Code之A或B組貨 物所界定的危害時,則由哪三個機關,依託運人提供之貨物的特徵和特性資料為該貨物的運輸規定 訂定臨時性的合適條件?1.裝貨港主管當局、2.船籍國主管當局、3.船東代表、4.卸貨港主管當局
(A) 1,2,3
(B) 1,2,4
(C) 2,3,4
(D) 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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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 B(291), C(8), D(85), E(0) #1450584

詳解 (共 1 筆)

#6870511
依據 《IMSBC Code》(國際海運固體散裝貨物規則)第1.3條 "Cargoes not listed in the Code" 的規定:
若某種散裝貨物未列於IMSBC Code附錄1,
但具有A類可能產生氣體或自燃)或B類(可能流態化)等潛在危害性,
則必須由以下三個主管當局(Competent Authorities)共同協商,
訂定該貨物的臨時運輸條件(provisional carriage require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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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裝貨港主管當局
2. 船籍國主管當局
3. 卸貨港主管當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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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
這三方必須根據托運人提供的貨物性質、成分與特性資料進行評估。
在未獲IMO正式修訂納入附錄1前,該臨時條件應作為航次的正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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