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有關我國公務員兼職與兼任規範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領公費
(B)兼任非營利事業或團體之職務,不得受有報酬
(C)機關首長兼任教學之職務,應報請上級主管機關許可
(D)公務員有違法兼職行為,該管長官知情而不依法處置者,應受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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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53), B(2950), C(748), D(998), E(0) #2397413
統計: A(1653), B(2950), C(748), D(998), E(0) #2397413
詳解 (共 9 筆)
#4186491
第十四條之二(兼任之許可)
公務員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受有報酬者,應經服務機關許可。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
前項許可辦法,由考試院定之。
公務員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受有報酬者,應經服務機關許可。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
前項許可辦法,由考試院定之。
402
4
#4241579
(A)公務員服務法14:
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及兼領公費。
(B)公務員服務法14-2:
公務員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受有報酬者,應經服務機關許可。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許可。
(C)公務員服務法14-3:
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應經服務機關許可,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許可。
(D)公務員服務法23:
公務員有違反本法之行為,該管長官之情而不依法處置者,處受懲處。
252
2
#4312607
回復5F
受有報酬,要經許可。也就是要經過服務機關同意,如果機關許可,就可以,如果不許可,就不能受報酬。(不得受有報酬意思是,完全沒辦法受有報酬,根本不可能得到報酬)
53
2
#5780728
公務員服務法(111 年 06 月 22 日修正)
第 15 條第4項
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職務,應經服務機關(構)同意;機關(構)首長應經上級機關(構)同意。但兼任無報酬且未影響本職工作者,不在此限。
第 15 條第5項
公務員有第二項但書及前項但書規定情形,應報經服務機關(構)備查;機關(構)首長應報經上級機關(構)備查。
有報酬→經機關同意
無報酬且未影響本職工作→經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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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4650544
(B) 經服務機關許可,得受有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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