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之車輛,因擅自轉讓其他個人或公司行號,或未事先依規定核准僱用或交 予他人駕駛,經撤銷其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及吊銷其營業車輛牌照者,該個人經營計程車原申請人 於
(A)5年
(B)6年
(C)8年 內不得再申請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並吊銷其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 登記證,且5年內不得申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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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83), B(357), C(85), D(7), E(0) #1961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