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農會組織中有保障名額的規定,各級理、監事應有三分之一為自耕農。
(A)O
(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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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1), B(1188), C(0), D(0), E(0) #3145634
統計: A(91), B(1188), C(0), D(0), E(0) #3145634
詳解 (共 3 筆)
#7092193
詳細說明如下:
農會組織中理、監事的保障名額規定為:
• 比例要求: 各級農會理、監事,其中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為自耕農、佃農或雇農。
• 人員類別: 這三分之二以上的比例包括自耕農、佃農或雇農三種身份。
因此,題幹「各級理、監事應有三分之一為自耕農」的說法是不正確的,原因有二:
1. 比例不符: 法規要求的比例是三分之二以上,而非三分之一。
2. 身份範圍不符: 法規要求的組成是包含自耕農、佃農或雇農,而非僅限於自耕農。
總結來說,法律保障的是「自耕農、佃農或雇農」這三類農民身份必須佔理、監事總名額的三分之二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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