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3. 營業大客車業者派任駕駛人駕駛車輛營業時,其調派駕駛勤務應符合下列規定
(A)每日最少駕車時間不得超過10小時
(B)連續駕車六小時,至少應有30 分鐘休息
(C)最多連續駕車時不得超過6 小時,且休息須1 次休滿45 分鐘
(D)連續2 個工作日之間,應有連續7 小時以上休息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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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6), B(25), C(429), D(23), E(0) #487189

詳解 (共 2 筆)

#1386334

(A)每日最駕車時間不得超過10小時
(B)連續駕車4小時,至少應有30 分鐘休息
(D)連續2 個工作日之間,應有連續10 小時以上休息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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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50160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 19-2 條
營業大客車業者派任駕駛人駕駛車輛營業時,除應符合勞動基準法等相關法令關於工作時間之規定外,其調派駕駛勤務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每日最多駕車時間不得超過十小時。
二、連續駕車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休息,休息時間如採分次實施者每次應不得少於十五分鐘。但因工作具連續性或交通壅塞者,得另行調配休息時間;其最多連續駕車時間不得超過六小時,且休息須一次休滿四十五分鐘。
三、連續兩個工作日之間,應有連續十小時以上休息時間。但因排班需要,得調整為連續八小時以上,一週以二次為限,並不得連續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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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83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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