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6.辦理建物合併,所有權人不同時,各所有權人之權利範圍除另有協議應檢
附全體所有權人之協議書外,應以
(A)合併前各該棟建物價值與各棟建物價
值之和之比
(B)合併前各該棟建物面積與各棟建物面積之和之比
(C)以上皆
是
(D)以上皆非 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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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 B(38), C(2), D(0), E(0) #1894806
統計: A(3), B(38), C(2), D(0), E(0) #1894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