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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測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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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 - 108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委託臺北市就業服務處辦理_專案技工(測量助理)甄試:地籍測量相關法規及實務(地籍測量)(1-100)#77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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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
108年 - 108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委託臺北市就業服務處辦理_專案技工(測量助理)甄試:地籍測量相關法規及實務(地籍測量)(1-100)#77221 |
科目:
地籍測量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
108年 - 108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委託臺北市就業服務處辦理_專案技工(測量助理)甄試:地籍測量相關法規及實務(地籍測量)(1-100)#77221
年份:
108年
科目:
地籍測量
96. 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232 條規定,原測量錯誤純係技術引起者或抄錄錯 誤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授權地政事務所逕行更正。前項所稱原 測量錯誤純係「技術引起者」,係指下列那些錯誤等所致,並有原始資料 可稽者而言
(A)觀測錯誤
(B)量距錯誤
(C)計算面積錯誤
(D)以上皆是。
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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