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下列何者非鑑輔會之職責?
(A) 議決鑑定、安置及輔導之實施方法與程序
(B)建議專業團隊及特殊教育資源中心應遴聘之專業人員
(C) 評估特殊教育工作績效
(D)與各校普通班的教師溝通與協調
統計: A(261), B(818), C(1401), D(4558), E(0) #219659
詳解 (共 8 筆)
特殊教育法 第6條 修正日:民國 102 年 01 月 23 日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80027
各級主管機關應設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遴聘學者專家、教育行政人員、學校行政人員、同級教師組織代表、家長代表、專業人員、相關機關(構)及團體代表,辦理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重新安置、輔導等事宜;其實施方法、程序、期程、相關資源配置,與運作方式之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鑑輔會成員中,教育行政人員及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人數合計不得超過半數,單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各該主管機關辦理身心障礙學生鑑定及安置工作召開會議時,應通知有關之學生家長列席,該家長並得邀請相關專業人員列席。
第九條 已經改成
第 9 條
本法第二十八條所稱個別化教育計畫,指運用團隊合作方式,針對身心障礙學生個別特性所訂定之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計畫;其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一、學生能力現況、家庭狀況及需求評估。
二、學生所需特殊教育、相關服務及支持策略。
三、學年與學期教育目標、達成學期教育目標之評量方式、日期及標準。
四、具情緒與行為問題學生所需之行為功能介入方案及行政支援。
五、學生之轉銜輔導及服務內容。
前項第五款所定轉銜輔導及服務,包括升學輔導、生活、就業、心理輔導、福利服務及其他相關專業服務等項目。
參與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之人員,應包括學校行政人員、特殊教育及相關教師、學生家長;必要時,得邀請相關專業人員及學生本人參與,學生家長亦得邀請相關人員陪同。
這些工作還是鑑輔會的
只是其實施方法、程序、期程、相關資源配置,與運作方式之辦法及自治法規
才是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修正後的條文:辦理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重新安置、輔導等事宜;其實施方法、程序、期程、相關資源配置,與運作方式之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意思是說:此題的a選課「議決鑑定、安置及輔導之實施方法與程序」變成是「各級主管機關」的工作?
是這樣的嗎?
臺南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設置要點http://law01.tainan.gov.tw/glrsnewsout/LawContent.aspx?id=FL063206#lawmenu
一、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有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及
輔導事宜,依特殊教育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設臺南市特殊教育學生鑑
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並訂定本要點。
八、鑑輔會應依綜合服務及團隊方式辦理下列事項:
(一)議決鑑定、安置及輔導之實施方式與程序。(A)
(二)建議專業團隊及特殊教育資源中心應遴聘之專業人員。(B)
(三)評估特殊教育工作績效。(C)
(四)執行鑑定安置、重新安置及輔導工作。
(五)其他有關特殊教育鑑定安置、重新安置及輔導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