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男死亡時,留下配偶 B 女及兩個兒子甲、乙及女兒丙,B 及甲、乙共同偽造繼承系統表,謊稱 A 男僅有兩個兒子甲、 乙,地政機關乃將 A 男所有財產登記為 B 女、甲、乙共有,一年後,丙得知此事。請問丙應如何主張自己的權益?
(A)丙因為是女兒無繼承權,因此只好接受
(B)丙因為是女兒且已經經過一年,只好接受
(C)丙依法不可以告母親 B,固僅可以向甲、乙主張繼承回復請求權
(D)丙可以向 B 女、甲、乙主張繼承回復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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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 B(19), C(74), D(3983), E(0) #221160

詳解 (共 4 筆)

#303600

第 1146 條   繼承權被侵害者,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請求回復之。 前項回復請求權,自知悉被侵害之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繼承開 始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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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723
民法§1145(繼承權喪失之事由)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 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 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 之者。 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 者。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
民法§1146(繼承回復請求權)繼承權被侵害者,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請求回復之。 前項回復請求權,自知悉被侵害之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繼承開 始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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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14869

第 1146 條

繼承權被侵害者,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請求回復之。

前項回復請求權,自悉被侵害之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繼承開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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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0863
繼承回復請求權無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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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5093943
未解鎖
第 1146 條 繼承權被侵害者,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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