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甲,出具委託書委託他人代理出席股東會後,又以書面及電子方式行使其表決權,在未撤銷其前述委託書、書面以及電子投票之情況下,本人於股東會當天又親自出席股東會議。請問甲之表決權行使究應以何種方式為準?
(A)委託書
(B)書面方式
(C)電子方式
(D)親自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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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72), B(227), C(76), D(1720), E(0) #440096

詳解 (共 5 筆)

#703120
公司法第177條第4項:「委託書送達公司後,股東欲親自出席股東會或欲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以書面向公司為撤銷委託之通知;逾期撤銷者,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本題,股東甲未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撤銷其前述委託書,不論親自出席股東會、書面或電子投票行使表決權,甲之表決權行使將應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委託書)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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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0240

股份有限公司投票方式


電子投票   &  書面投票  &   委託書代理投票


以委託書請人代理,仍親自出席<視為有代理人>仍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委託書)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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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6025
第177條(委託代理人出席)  股東得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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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2716
股東甲原先以委託書方式,請乙代為出席大華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會後,甲於開會當日又臨時決定親自出席,則: 
(A)以甲出席為準
(B)以乙代理人出席為準 
(C)視為無人出席
(D)由甲乙互相溝通後,決定由誰出席099年 警察升官等考試#3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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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3899
委託書送達公司後,股東欲親自出席股東會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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