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四、乙與友人丙共同詐欺甲,經甲向地檢署提出告訴,檢察官偵查結果,認為犯罪嫌疑不足, 為不起訴之處分。甲收到不起訴處分書後第3天,僅以乙為被告聲請再議,案件經發回續 行偵查。試問:
(一)偵查結果,檢察官改認乙、丙共同成立詐欺取財罪時,可否將乙、丙一併提起公 訴?(10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一) 檢察官不得將丙一併提起公訴
甲僅對乙提起再議,而再議並無不可分之概念,其效力不及於丙,對丙而言,並無告訴權人聲請再議,而本案亦非刑事訴訟法(下同)第256條第3項須依職權再議之範圍,因此對丙之不起訴處分確定,檢察官不得一併起訴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