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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事業◆1.刑法 2.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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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 - 106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_新進職員甄試_政風:1.刑法、2.刑事訴訟法#81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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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06年 - 106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_新進職員甄試_政風:1.刑法、2.刑事訴訟法#81148
科目:國營事業◆1.刑法 2.刑事訴訟法
年份:106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06年 - 106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_新進職員甄試_政風:1.刑法、2.刑事訴訟法#81148
科目:
國營事業◆1.刑法 2.刑事訴訟法
年份:
106年
排序:
0
題組內容
六、甲為補習班教師,某日下課甲見乙女獨自一人在教室書寫課業評量,認有機可乘,竟意圖 性騷擾,乘乙女不及抗拒之際,先舉起乙女右手親吻手背,續而親吻乙女嘴唇。乙女受 此驚嚇,隨即收拾物品離開補習班,並於返家後將上情告知父母及報警處理。案經偵結 起訴:(15 分)
申論題內容
(一)第一審法院認事證明確,依性騷擾防治法第 25 條第 1 項規定,為有罪判決,甲不服, 上訴二審,第二審法院維持一審判決駁回上訴。甲得否上訴第三審法院,請依現行刑 事訴訟法規定說明之。(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