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平交易法第2條規定,所稱事業如下: 1.公司。
2.獨資或合夥之工商行號。
3.其他提供商品或服務從事交易之人或團體。
事業所組成之同業公會或其他依法設立、促進成員利益之團體,視為本法所稱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