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二、請依據公平交易法規定,論述下列問題:(25 分)
(一)第 2 條所稱事業有那些?
詳解 (共 3 筆)
詳解
(一)公平交易法第2條規定,所稱事業如下: 1.公司。
2.獨資或合夥之工商行號。
3.其他提供商品或服務從事交易之人或團體。
事業所組成之同業公會或其他依法設立、促進成員利益之團體,視為本法所稱事業。
詳解
公平交易法第二條:
一:公司,二:獨資或合夥工商行號,三提供商品或服務從事交易的人或團體
事業組成的同業公會或其他依法設立促進成員的團體,視為公平交易法所稱之事業
一:公司,二:獨資或合夥工商行號,三提供商品或服務從事交易的人或團體
事業組成的同業公會或其他依法設立促進成員的團體,視為公平交易法所稱之事業
詳解
公平法 第2條1項:
本法所稱事業如下:
一、公司。
二、獨資或合夥之工商行號。
三、其他提供商品或服務從事交易之人或團體。
公平法 第2條2項:
事業所組成之同業公會或其他依法設立、促進成員利益之團體,視為本法所稱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