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務人員協會:
查公務人員協會法第1條,公務人員得組織協會以保護人員權益、改善工作條件、促進公務效率、增進服務品質及聯繫情感等為目而成立,復公務人員協會於本法第6、7條尚有協商權與建議權規定:
1協商權:
(1)考試事項
(2)公務人員之銓敘、退休、保障、撫卹制度
(3)公務人員之考績、升遷、任用、級俸、褒獎法制事項
(4)工作簡化事項
(5)有關公務人員法制修正、制定、廢止事項
2.建議權:
公務人員協會於下列事項得提出建議:
(1)服勤起訖期間與方式
(2)辦公環境
(3)行政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