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造設置標準第146-3條規定,出口標示燈應設於下列出入口上方:
1.通往戶外之出入口,有排煙室時則為排煙室之出入口。
2.通往直通樓梯出入口,有排煙室時為排煙室之出入口。
3.居室內通往走廊或是樓梯的出入口。
4.走廊上、通道上面有跨越防火區劃之防火門上方。
(二)、避難方向指示燈應設於下列處所:
1.通往上述出入口之出口標示燈之有效距離內。
(出口標示燈具也有有效距離的要求,況且避難方向指示燈本來就是在避難路徑上面指示通往出口標示燈的方向)
2.優先設於轉彎處。
3.把走廊、通報各部分包含在避難方向指示燈有效範圍內之必要地點。
(避難方向指示燈本身有有效距離的規定,倘若避難路徑太長,則就需要使用避難方向指示燈串聯來指示避難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