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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0年 - 100-2 專技高考_律師:刑法與刑事訴訟法#34277
科目: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年份:100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四、甲、乙涉嫌共同殺人,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第一審法院依刑法第 271 條第 1 項規定, 論以甲、乙共同殺人罪,各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第二審法院仍維持第一審判決。 甲、乙均於法定期間內為自己利益提起第三審上訴。請問:

申論題內容

⑴甲之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迨遲至提起上訴後一個月,第三審法院未判決 前,始補提理由書於第二審法院。嗣第二審法院將其上訴理由書狀轉送第三審法 院前,第三審法院業已以甲之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之理由,判決駁回其上訴。第三 審法院判決之效力如何?(1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