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得否以乙丙在民事債務訴訟中之陳述,作為判斷甲有聚眾賭博事實之證據?
1.乙丙之陳述原則無證據能力
(1)刑事訴訟法(下稱本法)第159條第一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作為證據。
(2)乙丙於民事訴訟審理中之陳述對於甲而言,為「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故原則上不得作為甲有罪之證據。
2.乙丙之陳述是否符合本法第159條第一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之情形而例外具有證據能力?
(1)本法第159條之1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向法官所為之陳述,得為證據。
(2)乙丙於民事訴訟審理中之陳述,相對於甲被訴之案件為「於審判外向法官所為之陳述」,故例外取得證據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