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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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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 - 107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法律廉政:刑事訴訟法#73520
科目:
公職◆刑事訴訟法 |
年份:
107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11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公職◆刑事訴訟法
選擇題 (0)
申論題 (11)
⑴若法院於賭博罪的審理中,法院發現賭客乙與賭客丙曾有因借貸所生 之債務糾紛,並在該民事訴訟之審理中,乙丙均論及「曾在甲經營的 處所賭博輸錢」等語,經民事法院記明於筆錄。然則,於賭博罪審理 中,法院得否以乙丙在民事債務訴訟中之陳述,作為判斷甲有聚眾賭 博事實之證據?理由為何?(15 分)
⑵若法院於賭博罪的審理中,發現甲之經營處所背後另有金主丁,是以 將甲丁一併判決有罪,請問法院對丁所為之有罪判決是否合法?若不 合法,請問丁應如何救濟?(10 分)
⑴檢察官此時除了起訴與不起訴之外,是否有為緩起訴處分之可能? (5 分)
⑵請問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後,如告發人對檢察官所為之緩起訴不服, 得否提起再議?(5 分)
⑶若甲在緩起訴處分期間內發生酒駕行為,是否影響緩起訴處分之效 力?(5 分)
⑷若檢察官對甲給予緩起訴處分確定後,始發現原來甲不僅塗改身分證 之年紀,尚還冒用他人姓名,已經構成戶籍法第 75 條第 1 項「意圖 供冒用身分使用,而偽造、變造國民身分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 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 金」之犯罪,則此時原本已經確定之緩起訴效力如何?(10 分)
⑴刑事訴訟法上之訴訟能力意義為何?如何判斷甲是否有訴訟能力? 若甲因精神狀況無法就審,法院應如何處理?(10 分)
⑵若原審法院認定甲行為時因精神障礙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依刑法 第 19 條第 1 項規定不罰,判決無罪,並依同法第 87 條第 1 項之規定, 諭知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之處分,但甲不服,以:「本件應係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而非被告之行為不罰,被告之精神疾病業經接受治 療並獲控制,應無施以監護之必要」為由,提起上訴。則上訴審法院 得否以被告無上訴利益,逕以其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15 分)
⑴若甲在本案中雖選任辯護人,但在一審審理中,辯護人並未到庭,請 問此時法院得否為審理?若法院指定公設辯護人乙為甲辯護而進行 審判程序,程序是否合法?(10 分)
⑵若法院審理後,認為甲係基於強制猥褻之犯意而觸摸乙之胸口,並非 意在搶奪珠寶,乃依照刑事訴訟法第 300 條之規定,直接變更起訴法 條,以強制猥褻罪判處甲有罪,請問法院之判決是否合法?(10 分)
⑶若法院在審理甲搶奪乙之項鍊一案時,發現甲屬於某組織犯罪集團一 員,在該集團中負責擔任詐騙犯罪之收簿手或車手(協助收取人頭帳 戶、轉交被害人之提款卡),甲亦坦白詐騙犯行並供出集團名冊,請 問法院於審理搶奪案件時,得否就甲之詐騙犯行一起審理?理由為 何?(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