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條
1.備底呆帳。
2.存貨陳舊過時。
3.保固義務。
4.折舊方法或資產之耐用年限。
5.因投資之可收回性具不確定性而對其提列之減損。
6長期合約之利益或損失。
7.訴訟判決或和解所產生之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