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於勞動契約存續中,由雇主所提示,使勞工履行契約提供勞務之場所。
二、自營作業者實際從事勞動之場所。
三、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實際從事勞動之場所
1.勞動契約存續中由雇主所提示
2.自營作業者實際從事勞動之場所
3.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及監督從事勞動之場所
本法第二條第五款.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三七條第二項
1.於勞動契約中,由雇主所提示,使勞工履行契約提供勞務之場所 2.自營作業者實際從事勞動之場所 3.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實際從事勞動之場所 4.包括工作現場及勞工工作上必要設置之場所
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五條勞動場所包括下列場所
一、於勞動契約存續中,由雇主所提示,使勞工履行契約提供勞務之場所。
二、自營作業者實際從事勞動之場所。
三、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實際從事勞動之場所。
舉凡有機械、設備、原料、材料、化學 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工作者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
由雇主提供,讓勞工工作之場所
自營作業者勞動場所
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人員從事勞動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