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票 & 本票 執票人對其前手之追索權,自作成拒絕證書日起算1年內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其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者 ,匯票&本票自 到期日起算)
支票 執票人對其前手之追索權,自作成拒絕證書日起算4個月內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其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者 ,支票 自 提示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