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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及票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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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 - 108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_職階人員甄試_營運職/郵儲業務丙_專業科目(2):民法及票據法#75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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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08年 - 108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_職階人員甄試_營運職/郵儲業務丙_專業科目(2):民法及票據法#75255
科目:民法及票據法
年份:108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08年 - 108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_職階人員甄試_營運職/郵儲業務丙_專業科目(2):民法及票據法#75255
科目:
民法及票據法
年份:
108年
排序:
0
申論題內容
第二題: 甲購入進口咖啡生豆一批,市值新台幣 20 萬元,因欠缺倉儲設備,故寄託於乙處。乙 擅自以自己名義,出售該批咖啡生豆於知情之丙,並即交付讓與其所有權。丙整批加工烘培 製成各類咖啡成品後,市值新台幣 60 萬元,透過網路販售。請問:甲如何向乙、丙主張權 利?【3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