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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年 - 97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四等_戶政:戶籍法規概要#49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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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97年 - 97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四等_戶政:戶籍法規概要#49083
科目:戶籍法規
年份:97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97年 - 97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四等_戶政:戶籍法規概要#49083
科目:
戶籍法規
年份:
97年
排序:
0
題組內容
五、解釋名詞:(20 分)
申論題內容
⑴分戶登記
詳解 (共 3 筆)
詳解
提供者:Saru Peng
在同一戶籍地址內,不同戶間另立新戶或合併為一戶者,應為分(合)戶登記(戶籍法§19),以本人或戶長為申請人(戶籍法§43)。登記的類型包括:分立新戶、全戶合入他戶、部分合入他戶。同一戶籍管轄區域內分合戶,應至現住地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
詳解
提供者:Juju
戶籍法第19條(分(合)戶登記義務)
★分戶登記
在同一戶籍地址內,不同戶間另立新戶者,應為分戶登記。
詳解
提供者:Cindy Chang
戶籍法 第 19 條 在同一戶籍地址內,不同戶間另立新戶或合併為一戶者,應為分(合)戶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