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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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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年 - 97-1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事務官:民事訴訟法#49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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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組內容
四、A(住所地台北)向甲(住所地台中)借用新臺幣(以下同)一千萬元,由 B(住 所地台南)、C(住所地高雄)及 D(住所地台東)為連帶保證人,約定借用期限 一年,債務履行地為債權人住所地,逾期未還應支付與債權額相同之違約金。 嗣 因債務到期未清償,甲乃向台北地方法院聲請依督促程序對 A、B、C、D 發支付命 令,命債務人 A、B、C、D 連帶給付借款及違約金各一千萬元,試問:(25 分)
⑴台北地方法院對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有無管轄權?
相關申論題
⑴若檢察官認為甲、丙通姦之事因證據不足而作出不起訴處分,民事法院是否應依 該不起訴處分駁回乙之離婚訴訟?
#171630
⑵若乙提出徵信社竊錄所得之錄音帶,其內容可證明甲、丙曾發生性關係,乙並提 出在汽車旅館拍攝之照片佐證,民事法院是否得依該等證據認定甲、丙確有通姦之 事實?
#171631
二、甲、乙為夫妻,同住於台北市中正區中華路五號,原告甲主張受被告乙不堪同居之 虐待,乃向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下稱台北地院)訴請判決離婚,經台北地院判決原 告勝訴,准兩造離婚,惟對甲、乙送達判決書,均因住所無人受領,而於民國 96 年 7 月 2 日(星期一)寄存送達地之警察機關,並將送達通知書一份貼於住所門首, 一份置於信箱。乙得知後於同年 7 月 11 日至警察機關領取,因不服判決結果,於 同年 7 月 31 日(星期二)提出上訴狀於台北地院,復又於同年 8 月 6 日(星期一) 提出撤回上訴狀於台北地院;甲收受撤回上訴狀繕本後,隨即於同年 8 月 7 日提出 撤回起訴狀於台北地院。試問:台北地院所為之離婚判決是否確定?何時確定? (25 分)
#171632
三、甲將乙列為被告,於民國 97 年 1 月 15 日向該管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決命乙應給 付甲新臺幣(以下同)二百萬元。其理由略為:甲於 94 年 7 月間承攬乙之新居裝 潢,並已於 94 年 12 月底前依約完成,乙尚積欠甲裝潢工程款二百萬元。乙於第一 審提出抗辯略如下:甲之工程有多項瑕疵,迄今未依約完成修補,且亦遲延完工, 造成乙生活上重大不便,需另行租屋,故依約扣除二百萬元作為違約金。第一審法 院審理後認違約金過高,依民法第 252 條規定酌減,判決命乙應給付甲一百萬元。 乙就該判決不服,於法定期間內合法提起上訴,嗣於第二審之言詞辯論期日,提出 時效抗辯。試問: 甲如未就時效抗辯提出異議,此屬新攻擊防禦方法,乙應不得再提出,而係爭執未 罹於時效,且提出相關事、證。第二審法院應否就時效抗辯為審理?請依據民事訴 訟法之相關規定及法理分析之。(25 分)
#171633
⑵台北地方法院如認其無管轄權時,得否依職權裁定移送有管轄權之法院?
#171635
⑶就違約金部分,受理支付命令聲請之有管轄權法院得否以其違約金額過高,依職 權予以核減?
#171636
三、甲向法院訴請判決命被告乙給付合會會款新臺幣 300 萬元,被告乙爭執 該款項早已匯至甲之銀行帳戶,並提出匯款資料,甲主張乙之匯款係清 償另筆借款,但乙否認有另外欠甲借款之事。因甲未能提出另筆借款存 在之證據使法院獲得確實心證,法院乃判甲敗訴,甲不服該判決而依法 提起上訴,又遭駁回。問:甲欲提起第三審上訴,應如何主張並具備那 些要件始得合法上訴?(40 分)
#554846
二、A、B、C 及 D 四人共有一筆土地,應有部分各四分之一。D 未經其他共 有人同意,在該筆土地鋪設柏油並經營臨時停車場。A 欲維護其權利, 乃自為原告而以 D 為被告,向管轄法院起訴,請求 D 應將土地回復原 狀,並返還給 A、B、C 三人。問:法院應如何處理 A 之訴?若 A 起訴 後,向法院提出聲請,請求法院裁定命 B、C 二人應共同起訴,法院應 如何處理 A 之聲請?(30 分)
#554845
一、甲向法院訴請判決命被告乙清償本票票款新臺幣(下同)700 萬元,合 議庭指定受命法官 A 進行準備程序。於準備程序中,被告乙僅爭執該本 票非其所簽發,甲則向法院聲請就本票簽名進行筆跡鑑定。於言詞辯論 時,被告乙又辯稱該本票係充作支付甲和乙間之貨物買賣價金,但因甲 未交付貨物,是以乙亦拒絕付款。問:法院應如何處理乙於言詞辯論時 提出之答辯?若法院判決乙敗訴,乙提起上訴後,於上訴審主張其對甲 亦有 500 萬元之債權,請求進行抵銷,問:上訴審法院對乙之抵銷主張 應如何處理?(30 分)
#554844
三、甲向該管法院起訴,聲明請求判命乙、丙應連帶給付其新臺幣(下同) 150 萬元,主張:其遭乙及丙共同毆打成傷,受有上開額數之損害等語。 第一審法院認定乙、丙所為確構成共同侵權行為,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惟甲之損害額僅為 100 萬元,乃判決命乙、丙連帶給付甲 100 萬元,並 駁回其餘請求。乙就其敗訴全部提起第二審上訴,丙未聲明上訴。第二 審法院審理期間,甲與乙成立訴訟外和解,2 人並已依約於第二審法院 第 1 次準備程序期日前各自撤回上訴。試問:乙提起第二審上訴之效力 是否及於丙?乙撤回上訴,是否應經丙同意,始為合法?乙撤回上訴之 效力為何,第二審法院應如何處理?(35 分)
#5516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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